礦業權價款包括探礦權價款和采礦權價款。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區塊的探礦權的,探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span>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采礦權的,采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
一般理解,礦業權價款是對國家投資的補償。
根據相關規定,礦業權價款處置包括兩個大的環節:一是儲量評審,二是礦業權價款評估。其中,礦業權價款評估需要履行申請評估、國家探明地公示、邀請評估機構開會抽簽、中簽評估機構公示等十多個環節,手續繁瑣、耗時較長。以下僅列出礦業權價款評估確認(備案)需提交的資料,儲量評審的具體辦理可以參照“儲量評審備案”一欄。
一、提交資料
辦理礦業權價款處置手續,需向礦業管理行政機關(主要是省國土資源廳)提交以下資料:
(一)探礦權價款評估確認(備案)需提交的資料:
1.探礦權價款評估報告;
2.礦業權評估價值計算表;
3.礦業權評估機構資格證書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注冊礦業權評估師資格證書;
5.礦業權評估機構及礦業權評估師承諾函;
6.礦業權評估委托書;
7.礦業權申請人的營業執照;
8.礦業權評估資料提供者承諾函;
9.礦業權許可證或劃定礦區范圍批復;
10.礦山儲量評審意見及備案證明;
11.儲量核實報告、地質報告及審批文件;
12.礦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專家評審意見書;
13.可行性報告或設計;
14.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采礦權價款評估確認(備案)需提交的資料與探礦權價款評估需提交的資料類似。
二、相關事項
根據云國土資〔2010〕142號文件規定,涉及國家探明礦產地的礦業權,需對礦業權價款進行處置后,方能辦理延續、變更、轉讓、合資合作、抵押等手續。不履行礦業權價款處置義務的,管理機關可吊銷其探礦許可證、采礦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