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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山地質規范
        瀏覽:次:    發布時間:2023/11/16 16:27:08    關閉

        第一章    總則

        1.0.1.礦山地質是為保證和發展礦山生產所進行的一切地質工作的總稱。礦床從轉入地質勘探開始到礦山設計、基建、生產直到礦山閉坑等不同階段的各項地質工作,均屬于礦山地質工作范疇。

        1.0.2.礦山必須建立與生產相適應的地質機構,配備足夠的人員和儀器、設備,以保證完成礦山地質工作任務。

        1.0.3.礦山地質部門應根據礦床的成礦條件,有計劃地對礦區邊部、深部和外圍進行找礦勘探,不斷增加礦山保有儲量;加強礦區生產勘探,提高對已知礦體的勘探程度,提供生產所需的工業礦量。

        1.0.4.礦山地質部門應做好日常地質編錄、取樣等基礎工作,不斷補充和完善礦山地質資料,為采掘(剝)生產提供正確地質依據。

        1.0.5.礦山地質部門應參與礦山設計與基建的地質工作,以及礦山生產建設規劃、礦山采掘(剝)技術計劃和工程設計的編制與審查。

        1.0.6.礦山地質部門應定期計算并分析地質儲量和生產礦量的保有情況;對礦產資源的合理開采、綜合利用和采掘工程質量進行監督,以及礦山損失、貧化管理。

        1.0.7.礦山地質部門應研究和推廣新技術、新方法、新手段,提高礦山地質工作水平,促進礦山地質工作現代化。

        第二章    礦山勘探

        第一節  礦山勘探工作的劃分及其要求

        2.1.1.礦山勘探按工作目的和范圍劃分為地質勘探、基建勘探和生產勘探三類。

        2.1.2.礦山地質勘探是對經過詳查階段,證實具有工業價值,并擬近期開采利用的礦床進行的勘探工作,或為已建礦山擴大生產能力而進行的礦區找礦勘探工作。一般按全國礦產資源儲量委員會制定的有關規范,探求各級儲量,提交作為礦山建設或擴建依據的地質勘探報告。其主要要求是:

        1.圍繞生產礦區開展地質勘探,查清礦床分布的范圍,尋找盲礦體,為礦山的近期和長遠發展規劃提供依據;

        2.對前階段地質工作未達到工業儲量控制程度的礦體、礦段進行詳細勘探或補充勘探,求取工業儲量,為礦山的擴建或延伸開始設計提供可靠的地質資料;

        3.進一步查明礦床中的有用伴生礦產,探明其性質、分布和質量,作出工業利用評價,為礦山制定產品方案提供地質依據;

        4.結合礦山的實際情況,進一步查清礦床(區)水文地質條件和工程地質條件,及其對礦床開采的影響,作出技術分析和評價;

        5.進一步開展礦床成礦地質研究,總結礦山地質勘探工作方法和經驗,指導礦區地質勘探工作。

        2.1.3.礦山基建勘探是在新建或擴建階段出現下列問題時所進行的勘探工作:

        1.B級儲量在數量和質量上不能滿足開采設計的要求或未分布在首采地段;

        2.首采地段內的平行小礦體(特別是上盤)或主礦體上端邊界不清;

        3.須分采分選的各礦石類型界限及其數量未予探明;

        4.須分采的氧化礦界限不清;

        5.基建范圍內規模較大的斷層、破碎帶、巖脈的分布及其破壞程度尚未查清;

        6.較大礦體的邊界未能圈定。

        2.1.4.礦山生產勘探是為保證礦山均衡正常生產、提高礦床勘探程度、增加工業儲量和為深入研究礦床(體)地質特征所進行的探礦工作。其主要內容是:

        1.采用一定的探礦手段或利用部分生產工程,正確圈定礦體邊界;

        2.進一步查明礦產質量及礦石類型、品級的分布,準確圈定礦體的氧化帶、混合帶、原生帶,必要時圈定出富礦帶和貧礦帶。

        3.按階段(臺階)、礦塊重新計算礦石儲量,提高儲量級別;

        4.詳細查清近期開采地段的礦床水文地質和開采技術條件、以及礦石加工技術條件;

        5.尋找在地質勘探時漏掉的存在于主礦體上下盤或邊部、分枝、平行再現等盲礦體或小礦體;

        6.深化礦床地質綜合研究,總結成礦規律,指導找礦勘探工作。

        第二節  設計編制與審批

        2.2.1.礦山勘探設計編制應遵循下列原則:

        1.礦山生產全過程應實行探采結合。地質勘探所獲得的資料要滿足新建、改建或擴建工作的需要;基建勘探所獲得的資料應滿足礦山投產前生產的需要;生產勘探所獲得的資料要滿足開拓、采準、回采工程的設計與施工要求。

        2.根據礦山不同勘探和生產階段及不同采礦方法對地質資料的要求,地質工作的側重點應區別對待。

        3.在已有地質資料的基礎上,以成礦規律為指導,因地制宜采用不銅的探礦手段,推廣新技術、新方法,選擇投資少、見效快而又可靠的方案。

        2.2.2.礦山勘探設計編制應包括下列內容:

        1.設計說明書

        ⑴設計的依據和任務,包括根據國家下達的任務、礦山發展規劃、采掘(剝)計劃、采礦方法等要求所決定的勘探任務、范圍、方向等;

        ⑵礦區勘探工作簡介,包括以往礦區勘探工作單位、工作范圍、完成的主要工作量、主要成果和結論等;

        ⑶礦產地質概況,包括礦區地層、構造、巖漿巖等地質背景、礦床地質特征等;

        ⑷勘探工程的布置和勘探手段的選擇,包括工程布置形式、工程間距、手段的選擇及其根據等;

        ⑸勘探工作量及其費用,包括探礦工程種類、取樣化驗等的工作量及其費用;

        ⑹勘探工程的施工順序及探采結合的安排;

        ⑺預期地質效果,包括預期獲得的各級儲量以及升級儲量的數量;

        ⑻預期技術效果和尚需進一步解決的問題;

        ⑼工程施工管理要求及安全、施工注意事項。

        2.設計圖件

        設計圖件應根據最新的地質資料進行編制,圖件的比例尺視礦床(礦體)規模大小而定,一般為1:200~1:5000。主要圖件有:礦區或礦床地形地質圖,階段(臺階)或地段地質平面圖,地質剖面圖,礦體縱投影圖。

        3.設計表格

        主要包括勘探設計工程量總表,勘探工程設計明細表,工程施工順序表,預期儲量表及工程費用表等。

        2.2.3.礦山勘探設計的審批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地質勘探與基建勘探設計由礦山及其所屬或承擔任務的地質隊共同編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2.生產勘探設計一般隨同礦山年度采掘(剝)技術計劃一起編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3.單項勘探工程設計由本單位總工程師審批;

        4.重大工程的設計修改需報原批準單位審批;一般設計修改由本單位總工程師審批,并報原批準單位備案。

        第三節  勘探手段與工程布置

        2.3.1.根據礦床賦存的地質條件、勘探工作的不同階段以及礦床開采方式,正確選用鉆探、坑探、槽探、淺井、物化探等勘探手段。在保證勘探工程技術效果的前提下,充分考慮勘探手段的經濟合理性,最大限度地發揮勘探工程的投資效果。

        2.3.2.勘探工程的布置應遵循下列原則:

        1.勘探工程布置應由已知到未知,由中心到邊緣,由疏到密,由淺入深;

        2.從礦床地質條件的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地采用不同手段和工程間距,對主礦體的端部、頂底盤邊界和地質構造復雜部位應適當加密控制;

        3.勘探工程在空間上要盡量保持上下對應,構成完整的剖面系統,并盡可能垂直礦體或礦化帶總的平均走向;

        4.勘探工程要盡可能與礦山采掘工程布局相適應,不同開采方式和采礦方法對地質資料精度的不同要求,應區別對待;

        5.實行“探采結合”探礦坑道盡量與開拓采準工程布置相適應,在不能利用采掘工程代替探礦工程時,應盡量采用坑內鉆探,以減少坑道的掘進量,保證探礦工程適當超前;

        6.工程布置要考慮施工方便。

        2.3.3.勘探工程的布置應根據礦床的產狀、形態特征、地形變化特點等,采用勘探線、勘探網,或水平勘探等形式。

        2.3.4.勘探工程的間距應根據礦床地質的復雜程度、探礦手段和工程種類、預期探明儲量級別的要求及采礦方法等,應用類比法、探采資料對比法、稀空法或統計計算法等進行研究,提出適合本礦區的勘探工程間距方案,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2.3.5.確定勘探工程間距應遵循下列原則:

        1.根據礦床地質條件的復雜程度,要求不漏掉有工業價值的礦體;

        2.保證相鄰剖面所獲得的地質資料可以相互連系與對比,礦體連接無多解性;

        3.主要礦體與次要礦體、淺部與深部、重點探礦地段與外圍概略了解地段的工程間距應區別對待;

        4.密切結合礦山生產實際,實行探采結合。

        第四節  施工技術管理

        2.4.1.礦山地質部門必須切實貫徹執行有關規定,加強探礦工程施工的地質技術管理工作,確保工程質量。

        2.4.2.所有探礦工程必須按批準的設計施工。施工前設計人員應向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

        2.4.3.工程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要加強質量管理,地質人員應及時收集、整理地質資料,發現問題及時研究解決。

        2.4.4.探礦工程質量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鉆探

        ⑴鉆孔巖芯采取率不得低于65%,礦芯按可采層計算,分層采取率不得低于75%;

        ⑵鉆孔傾角允許彎曲每百米垂直孔不得超過2°,斜孔不得超過3°,隨孔深遞增計算;

        ⑶鉆孔方位角允許偏差,由地質與鉆探部門根據孔深、地層條件和礦床類型等具體確定;

        ⑷孔深誤差不得超過1‰;

        ⑸巖芯保管、簡易水文觀測及各項原始記錄應符合常規要求。

        2.坑探質量驗收標準同本《規程》表19-8.

        3.槽(井)探工程至少要深入基巖0.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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